网络行动是否对目标国的“基本利益”构成“严重而迫切的危险”?如果是,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第 25 条规定的“紧急抗辩”,该国可以采取网络或非网络措施(例如,实施黑客反击,关闭用于实施有害行动的国外网络基础设施)予以回应,但若非紧急抗辩,这些措施将是非法的。尽管回应可能会侵犯有关国家的主权,但制止危险是合法的,除非回应对该国(或另一国)的基本利益构成严重而迫切的危险。
依靠该请求作为回应的依据存在某些障碍
首先,它只适用于特殊情况。其次,“严重”和“必要”这 WhatsApp 号码数据 两个术语含糊不清,尽管上文提到的针对关键基础设施或经济系统的网络行动肯定符合条件,从而提供了一种回应选项,一些专家认为,在自卫法的背景下,这种选项是不可用的,因为尚未达到“武装攻击”的门槛。第三,不确定是否允许使用武力层面的回应(我认为不允许)。最后,必要请求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换句话说,它必须是解决局势的唯一可用手段。
然而,,它不要求(如下文讨论的反措施的情况)有害网络行动的发起者必须是国家。因此,即使非国家行为者针对的是国家,或者有害网络行动发起者的身份不确定或未知,基于必要性抗辩的回应也是允许的。
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武装攻击,不属于基于必要性而作出反应的情形,那么该有害行动 我们要求企业以更具战略性和包容性 否仍属于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或根据国家责任法可归咎于一国的行为?换言之,
该行为是否违反了一国对另一国承担的国际法义务?
在这方面有多种可能性。相关网络行动可能违反对目标国承担的条约义务,例如,进行的网 加拿大數據 络行动违反了有关共享使用网络基础设施或从另一国领土管理行动的协议中的特定条款。或者,该行动可能被定性为非法干预,因为它具有胁迫性质,并且侵犯了完全属于目标国权限的事务。例子包括利用网络手段干涉另一国的选举或未经该国同意在该国领土上开展执法活动。
在网络环境中,最有可能的国际不法行为形式可能是侵犯目标国的主权。在这方面,行动针对的是政府(例如 OPM)还是私人(例如索尼)网络基础设施,都没有什么区别。相关的法律考虑是,由于基础设施位于国家领土上,因此,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外,国家对其享有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