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反措施受到许多限制和约束,因为如果不是责任国的不法行为,反措施就违反了国际法。最重要的是,反措施只能用于应对国际不法行为,因此在 OPM 案等案件中不能使用。反措施可能不是为了惩罚责任国,而是为了迫使其停止继续进行不法网络行动。因此,只有在该国从事不法行为(或将来可能继续从事不法行为)时才可以使用。反措施必须与责任国不法网络行动造成的实际损害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不是以战争为目的或以战争为目的)。在采取反措施之前,受害国必须要求责任国停止其不法行为,并在受害国不停止不法行为的情况下通知该国其采取反措施的意图。这项义务受可行性条件的限制,因为通知可能使责任国能够阻止或以其他方式挫败反措施。然而,由于反措施旨在使责任国停止违法的网络行动,因此必须以某种方式使责任国意识到构成反措施的行为与其不当行为有关。一旦不法网络行动结束,反措施必须终止。应当注意,针对责任国的反措施可能会违反受害国对其他国家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反措施是不可接受的,只有诉诸必要性(在某些 越南数据 情况下是自卫)才可以证明影响第三国权利的网络反应是正当的。
除非代表国家
此外如上所述,反措施只能用于应对国家不法行为或可归因于国家的不法行为。例如,除非一国“指挥 我最喜欢的功能无需按邮箱付费 或控制”了该行动,否则不得采取反措施以回应非国家行为者的网络行动,在这种情况下,该行动将归因于该国,如《国家责任条款》第 8 条所述。也就是说,如果一国违反其“尽职调查”义务,以确保其领土不被用于有害于其他国家的目的,则该国犯下了国际不法行为,这为针对该国的反措施打开了大门,因为该国不愿控制其领土上的活动。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所解释的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反措施可能包括针对非国家行为者的网络行动,因为如果反措施是对该国未能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回应,则侵犯领土国家主权的不法性将被排除。
如果网络行动不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那么该国是否就无力自卫?人们经常忽略的是,一个国家总是可以采取报复行为。报复行为是针 加拿大數據 对另一个国家采取的合法但不友好的行动。网络领域的一个例子是通过网络手段实施的经济制裁,例如阻止访问另一个国家公司的网站或拒绝该国访问实施报复的国家领土上的网络基础设施。例如,在 OPM 案中,尽管该行动不是国际不法行为,但美国可以采取同样行动,窃取中国国家安全数据(假设中国是幕后黑手)。
显而易见,国际法为各国应对大多数网络行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当然,上述讨论并不影响各国对违反国内法的有害网络行动主张管辖权的众多理由。看来,各国有效应对的障碍不是网络空间存在规范空白,而是往往未能仔细考虑现有法律的适用方式或草率行事。